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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平台管理(暂行) 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日期:2017-05-19 浏览:0

云南省省级创业平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平台建设发展,确保省级创业平台日常运行和资金管理规范有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创业平台,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园、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校园创业平台等,其日常运行和资金管理即纳入管理范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成立省级创业平台动态管理工作小组,及时掌握全省创业平台建设动态,对省级创业平台的建设、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各地创业平台建设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

    第四条  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的创业平台进行管理和服务,做好各类创业平台申报组织、动态数据统计和先进典型经验的整理报送工作,对报送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申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300号)精神,切实做好创业平台的自身建设和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平台的相关动态管理数据并配合做好创业扶持工作。

    第六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工作,按照人社部门要求,主动积极开展创业活动。每年累计组织创业大赛、创业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对接、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不少于12期,切实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

    第七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要建立统一制式的、可以全省联网的网络视频(投影)系统,实现创业项目路演全省同步覆盖,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投资资金支持,通过上下联动,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搭建良好的展示舞台、发展舞台。

    第八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要加强对创业者的创业帮扶力度,落实“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等政府扶持政策,积极主动为平台内创业者提供资金扶持。有条件的机构可为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力争达到创业贷款扶持全覆盖,确保对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的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

    第九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要主动接纳人社部门推荐企业和创业者入驻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每年组织12次以上导师团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咨询、融资辅导、市场推广、跟踪指导等创业服务,及时建立人社服务工作站。

    第十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要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的管理、考核和督促,做好与人社部门的工作对接,每季度向省市及平台所在地的公共服务部门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填报《云南省双创平台动态管理情况表》(见附件),主动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活动和培训,提升创业平台整体的运营质量。

    第十一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要积极致力于鼓励和帮助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主动配合人社、财政部门开展创业项目的审核、申报等工作,服务广大创新创业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创业平台补助资金采取“项目预拨、跟踪审核”或评审认定拨付的方式进行,省人社厅结合各地目标任务建设进度或评审认定通过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的70%。先期预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平台的建设,其使用情况将纳入省级评审认定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范围。省级创业平台认定授牌6个月以上,通过人社、财政部门复审合格后拨付剩余30%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省级创业园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10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80万元、省级校园创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50万元。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项目评审认定、项目复审等情况,按比例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就业局(省属普通高校、技工院校等机构评审认定通过的创业园、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补助资金由省就业局负责拨付)。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就业局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创业平台经营主体为政府补助资金的责任主体,要确保资金真正用在创业平台的建设、创业项目服务、创业项目技术研发、创业人员培训、创业服务公共费用等支出上并单独建立资金支出台帐。自觉接受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级创业平台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补助资金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全额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数据为创业平台一个时间段内的关键数据,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园区面积(认定后新增加面积部分应重点报)、可容纳创业团队、已入驻的户数、创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出园企业数、孵化成功企业数、孵化成功率、入园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扶持金额(含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各类投资资金等)、平台建设投入资金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次数等。

    第十八条  创业平台经营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据实报送一次动态管理数据(见附表)。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创业平台动态管理工作小组报送汇总数据和平台建设动态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创业平台动态管理工作小组将对全省创业平台动态管理情况、日常运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辖区创业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有效,平台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抽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创业平台,将给予摘牌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相关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通报,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监督检查,确保省级创业平台运行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合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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